“公平”、“正义”问题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正义”虽然是早已在世界上获得公认的一个普遍的、基本的价值观念,然而在“何为正义,如何实现社会正义”问题上,却经历着曲折的探索过程。迄今为止,可以说大体上形成了两种基本的历史形态:一种是以自由为核心的“自由型正义”;另一种是以平等为核心的“公平型正义”。这两种正义形态的区分,既是理论和逻辑上的,更是实践和历史所彰显的。
回顾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提出“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来的世界历史,可以客观地说,资产阶级革命所带来的进步成果,主要是尽其可能地兑现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自由。其所实践的资本主义价值体系,以“自由”为核心,突出强调并实施了“自由即正义”原则,代表着一种“自由型”的正义观。因此,资本主义也常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的同义语。在实践中,这种核心价值的追求虽然曾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发展的活力,但过度的自由竞争必然带来弱肉强食、两极分化、贫富悬殊、社会对立等不公平现象,成为资本主义的致命顽症。这一根本的历史局限不仅一直为资本主义弊病的揭露者们所批判,也逐渐为一些诚实而敏锐的西方思想家所觉察。例如,美国著名政治学者罗尔斯的代表作《正义论》和《作为公平的正义》等,就是力图在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内,探讨如何解决资本主义所缺少的公平问题。尽管他的改良主义研究曾被极端自由主义者指责为向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投降,但社会现实已经把公平问题提升为后资本主义时代的首要问题,这一历史趋势却不容回避。而当前美国正显燎原之势的“占领华尔街”运动,则可以看作是这一趋势的实践回响。
而以“平等、公平”为核心的正义观,从来就是自空想社会主义以来的社会主义体系的核心理念。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继承了人类的这一崇高理想,并使它立足于科学的基础之上。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通过揭示资本主义剥削和压迫(不平等)的秘密,指明了实现人类解放的根本途径和现实任务,就是在尊重和保障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以平等、公平为特征的社会正义。在这里,“公平”将成为正义的主要内涵和尺度。就是说,追求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社会主义作为后于资本主义、高于资本主义的一个历史阶段所特有的主导价值观念。
对于坚持马克思主义,致力于建设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公平正义是一个既有自己个性、又符合时代潮流的核心价值。在思想理论上,社会主义的理想和原则中最重要同时也是最切实的目标和最大的承诺,就是如邓小平所说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即实现人类历史上尚未有过的新型公平正义。从实践中看,在我国历来讲究公平价值重于其它价值的传统文化氛围里,实现社会公平不仅有社会发展的历史意义,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当前,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和民主法治建设,使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宗旨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领域的追求中体现出新型的公平正义,并使之得到制度、体制和实践上的保障,正日益成为我国保持社会稳定和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标志之一。正因为如此,胡锦涛同志和温家宝同志近年来多次反复强调了“公平正义”原则。在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它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这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被提升到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目标的高度。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重申了这一点,并进一步指出:“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检验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的一个重要标志。最近,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本身,即含有尊重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差异,平等地包容多元主体的正当权益,以寻求共赢效果的意思。这也有助于对外展示国家形象,回应世界各国面对中华崛起而产生的关切。
总之,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不仅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振兴事业的当代核心价值,也是面向未来的世界性价值取向。正在走上世界舞台的中国,完全应该、也能够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展示自己表里如一的人格形象。(作者:李德顺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来自:2011年11月07日《北京日报》)